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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02/2018-0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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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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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 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5-24来源:区民政局作者:字体[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

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机关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及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医疗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范围

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要逐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救助方式

(一)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二)规范门诊救助

将患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门诊救助。

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优先将高血压病、糖尿病、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肺结核病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病种,特慢病门诊救助对象为无劳动力家庭中的低保对象,慢病门诊救助每年由区民政局核发一定金额的《医疗救助证()》,《医疗救助证()》内金额不能取现,不能结转下年度,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对患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大病的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没有住院的,给予大病门诊救助,每年由区民政局核发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金。    

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补助。

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三)完善住院救助

普通疾病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在区级以上或异地就医的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内救助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优先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特困供养人员在区、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统筹解决。在区外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

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低保家庭成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救助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在医保及新农合报销后自负部分过万按60%的比例救助,救助封顶线不超过5000元,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医保及新农合报销后自付部分过万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重特大疾病的诊疗项目、用药目录、医疗服务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的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报备手续。

三、建立健全资金筹集机制

根据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情况,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区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管理服务

    1、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结合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际,实现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促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间患者信息、诊疗信息、医疗费用信息等共享,构建运行有序的一站式同步结算平台。 

2、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全部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付部分,对医院垫付部分民政部门再定期与其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要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有钱办事,不断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水平。

(二)严格落实职责分工。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大力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政策衔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困难群众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芦淞区民政局                                        芦淞区财政局

 

 

 

芦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芦淞区卫生局

 

 

 

                                  20151028